三种常用外贸价格术语

 
术语一:FOB

(一)定义
在中国的码头交货:术语叫做FOB
比如约定在上海港××货,就叫做FOBSHANGHAI
在方式下,除了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外,还要加上你把货物运到上海码头的运费,和报关出口手续费以及上海码头上产生的杂费,才是总的成本价。
FOB价格是最基本的价格
简便公式:FOB=货价+国内运杂费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FOB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

卖方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房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房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
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买方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遇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三)运用FOB的注意事项
运用FOB,买房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损害赔偿.

术语二:CFR

(一)定义
在外国码头交货:术语叫做CFR.比如约定在美国纽约港××货,就叫做CFR NEW YORK
在这种方式下,除了FOB价格之外,还要加上货物运到美国纽约的运杂费.
简便公式:
CFR=FOB+远洋运费
(二)CFR术语成交双方义务
采用CFR术语是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CFR术语成交双方义务

卖方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房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买方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三)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房自行办理保险,以此在货物装上船钱,即风险转移至买房前,买房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国际交运条件(In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房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术语三:CIF

(一)定义
在外国码头交货,同时给货物买保险以免途中损坏:术语叫做CIF.同样的,约定在纽约港**货就叫CIF NEW YORK.这种方式就是在CFR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点保险费.保险费需要多少呢?有保险公司来定,根据货物类别和交货地点而略有不同.打个电话给保险公司,告诉他们你货物的种类,价值和去往的地点,他们就会告诉你保险费需要多少.
(二)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CIF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卖方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卖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运输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

买方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
3.自负风险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的问题
CIF术语中的"I"表示Insurance,即保险费,就是说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所以卖方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办理保险须明确险别,不同险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收取的保险费也不通。
按CIF术语成交,一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来处理。按Incoterms2000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卖方要及时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在业务中有时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舶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得船只等项要求,卖方有权拒绝接受。但卖方也可放弃这一权利,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融。就是说,对于卖方提出的上述要求,如果卖方能办到又不会增加额外开支,也可以接受。一旦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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